单位变更员工岗位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问:我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公司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答: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1996〕100号)中指出,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精神办理。 《劳动法》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工作岗位的变动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方可变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因不称职而变更或调整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员工应当服从。当然,劳动者不愿意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有在《劳动法》规定的就业自主权范围内,用人单位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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