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案情简介]

某针织厂女工小李与该厂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怀孕近6个月,意外流产。工厂给了她一个月的产假,期间只发了50%的工资。一个月后,小李来上班,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她全额工资,报销医药费。但厂方认为小李流产但未生育,不能按合同约定给予生育待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产假待遇,但是没有明文规定流产待遇,并不代表流产不属于产假待遇范畴。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此外,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据此,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工厂必须给小李全额工资,给生育津贴,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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