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评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社会效应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在实施之前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实施之后似乎也是“问题”不断,争论从未停止。这充分说明了这部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密切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一部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法律。

很多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应很大,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部影响“劳资和谐”的法律。原因是该法实施前后,劳动争议和诉讼明显增多,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对于这种现象,要综合分析,切忌以偏概全,从而对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做出正确的判断。

的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部分企业对继续经营存在“观望”情绪,有企业停产或倒闭或外迁迹象。我们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矫枉过正”效应:过去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用工,比如长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种做法难以为继,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钱才能继续用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对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劳动者不公平状况的反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依法规范了用工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去除这些容易引发劳资矛盾的“包袱”,从根本上促进劳资和谐。

作为一部调整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它所引起的社会效果会从不同角度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劳资、短期和长期、某一企业的经济结构、行业和整个经济形态、纯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就《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成本,有的企业关门,有的企业努力提高生产率;有的企业寻求迁移,有的企业在原址寻求转型。还有就是企业的迁移,可能会被认为影响GDP增长。但企业的迁移有利于资金、技术和产业的吸纳,帮助农民就近就业,缓解多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造成的农村“空壳”现象。

还有劳动诉讼增加的问题。这部新法实施后,一些企业的劳动者利用法律维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告发企业非法用工。这种情况客观上普及了《劳动合同法》。但很多企业也聘请了人担任法律顾问,以至于在珠三角等地区,出现了律师供不应求的现象。这种劳资双方为了各自的权益在法律平台上的对抗,恰恰是“依法治国”应有的社会形态。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工会在帮助和代表职工协调纠纷、与企业主沟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避免了个别维权行为影响企业生产、容易失控的现象。《劳动合同法》推动形成了工会主导的劳动维权机制。

《劳动合同法》的强烈反响,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阶段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加工外向型经济在实现财富积累和国力增强的同时,资源能源消耗高、地区发展不平衡、国际贸易摩擦增多等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成为社会的主流共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已成为“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法》引发的社会效应值得研究和关注。这个法律对不同的企业和行业有不同的影响,在执行中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作为劳动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具体问题,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从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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