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遇到的情况:小王是一家橡胶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本月初,他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3月底公司进行年度体检时,发现公司两名员工患有乙肝(小三阳)。公司担心感染,根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他们每人半年的医疗期,每月照常发放基本工资。到了这个月底,公司还在担心乙肝会在公司传染。但他们拿到经济补偿金后,认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劳动合同,否则将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现在人事经理小王很苦恼,担心影响疾病的传染。怎么会变成就业歧视呢?在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之后,事情就应该了结了。对方的禁止反言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患病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三,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员工的后悔。

第一,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患病时准予医疗期,是正确的。但是,两个职工的医疗期应该有多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此6个月,满5年的,(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15岁以上20岁以下的为18个月;20多年24个月。”

二、医疗期满后,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公司能否解除两员工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医疗期满后,两员工是否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准),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得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的,应额外支付50%的医疗补助费;如果是绝症,额外支付100%的医疗补助费用)。

第三,关于员工离职的处理。如果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员工反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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