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需补偿


张小姐在一家销售公司从事营销工作。由于性格内向,缺乏销售技巧,她的表现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张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后,将她调到了一个比原岗位低、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售后支持岗位。两个月后,公司发现张小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仍然不能胜任。老板找她谈话,由于她不能胜任新的岗位,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知道她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所以她不得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张小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回复:“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尽力了。这次合同终止完全是你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责任,不应该享受经济补偿。”张小姐听了人事经理的话,悻悻地离开了公司,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那么,劳动者因不称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享受经济补偿? 评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张小姐不能胜任营销方面的工作,在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以30天的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明确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以本案中,张小姐理应获得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公司拒绝赔付,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法主要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另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严把招聘工作关,做好招聘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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