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是否该服从这样的调动?


某快速消费品公司在华北地区的销售业绩一直不佳,公司决定将原其华北市场销售经理庄调回公司总部,担任上海市场销售主管。同时,公司将招聘一名有经验的销售经理来开拓华北市场。因为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任何岗位调动”。于是,人事部给华北区销售经理庄发了一纸文件,规定他必须在一周内到上海公司销售部报到。通知发出后,庄某立即电告该公司人事部门,称不接受此岗位调动;所以他没有按规定到上海公司报到。但在华北公司售楼处的月末考勤记录中,并没有庄自当月15日以来的考勤记录。于是人事部又给庄发了一封信:根据我公司规定(《员工手册》)“员工无故旷工五天,构成违纪,公司按旷工处理予以辞退。”公司将庄辞退,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人力资源经理的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任何岗位调动”是否合理。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公司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显然,“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任何岗位调动”是不公平的,它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无效条款。因此,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动员工工作。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提高销售额,追求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华北销售市场不佳确实是公司的一块心病,更换销售经理也是人之常情。但从尊重人、爱惜人的角度出发,公司应对庄进行相关培训,对其工作进行合理的考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一个公司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如果经过培训、合理考核后确认华北市场销量停滞,与庄的工作能力有直接关系,公司可以与庄协商调离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暂且不考虑上述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不妨分析一下公司的不当行为及其将面临的不利仲裁前景:1。在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降职或调动的前提下,要给员工合法、充分的理由,用事实说服员工。2.在公司有权降职员工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强制转岗涉嫌恶意强制辞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禁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员的不良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补偿制度。《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或者经双方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相当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但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个附加条件,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采取了恶意强制辞职的方式,让员工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主动辞职。强制辞职不仅使劳动者难以获得补偿,也使劳动者无法申请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项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人力资源提示: 因此,当员工明显感到公司的做法违法,涉嫌恶意强制辞职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庄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去相关部门反映。而是采取了被动懈怠,干脆不来公司上班。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纪律,反而把自己置于被动的境地。而企业的员工遇到问题应该依法办事,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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