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补偿”拷问社会公平底线


为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更加规范有序,近日,安徽省人事厅出台规定,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到非公企业工作。辞职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没有限制。

就算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查不出公务员辞职可以领取相应工资补偿的具体规定。这很正常。无论是受公务员法约束的公职人员,还是受合同约束的员工,辞职永远是单方面的“违约”。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辞职可以得到补偿的岗位已经人满为患,导致人员严重超编,而这类岗位所附带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没有人愿意辞职。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蝇头小利”对公务员来说吸引力不够。当公务员考试一年比一年热,很多人甚至要花大代价才能挤进公务员队伍的时候,真的有人因为一点点经济补偿就“头脑发热”吗?来自安徽省人事厅的消息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个政策出台以来,辞职下海的人很少。

这恰恰说明了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当公务员以高额经济补偿“辞职下海”时,鲜有人问津,而非公务员则宁愿不惜一切代价“辞职上岸”,公务员与非公务员的“性价比”差异就展现得淋漓尽致。当然,如果这种职位差异是市场竞争本身造成的,或者是个人天赋的差异造成的,那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种差异真的是源于权力分配的割据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分化,这注定是社会不公的起源。

对于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来说,底线的公平,也就是起点的公平,是最起码的前提,因为当职位可以“绑架”太多竞争之外的利益时,我们的社会实际上就有了强烈的身份印记,这与法治所追求的契约社会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不幸的是,当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因职位不同而产生的资源占有差异、城乡居民因户籍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以及垄断与非垄断所导致的制度差异依然泛滥的时候,所谓的人才流动并不是趋于有序和理性,而是对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行业或职位趋之若鹜,法治和契约社会所要求的多元价值和选择不过是一种“多元幻觉”。

在公平并没有促进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正常流动的前提下,试图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对人才流动进行“宏观调控”,既是对起点不公平等不合理制度的默许,也是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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