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的区别


本文以《仲裁法》为背景,讨论仲裁裁决和仲裁决定。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手段是仲裁裁决,解决仲裁案件程序问题的手段是仲裁决定。那么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呢?我认为有五点不同。 (1)形式不同:从《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20条、第36条、第37条、第41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仲裁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服。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回避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这种“关于是否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决定”不一定需要以3354仲裁决定的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庭可以口头作出,但必须记入庭审笔录。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决定大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情况。例如,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委托专门鉴定或者评估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的决定,也可以在开庭期间口头作出。 (2)适用范围与解题性质不同。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实体争议的手段,仲裁决定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除《仲裁法》第20、36、37、41条外,还有其他程序事项可以适用。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请求本会作出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庭前中止或者终止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后中止或者终止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仲裁裁决解决的问题当然是案件的实体问题。钟决定解决的是案件的程序问题,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分明,互不约束。 (3)决策的主体不同。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当然,裁决书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但裁决书的书面文件中写明的裁决都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决定不仅由仲裁庭作出,也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比如仲裁庭开庭前仲裁程序中的一些事项必须作出决定,只能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当然,它实际上是仲裁秘书作出的决定,它的签发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都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签发的。这是一样的。 (4)两者的确定性不同。仲裁裁决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协商的,所以我们说终局性是仲裁裁决的基本特征之一。仲裁决定可能是不确定的、可变的和可协商的。在终局裁决中,仲裁庭充分重视了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的终局裁决,可能会改变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5)两者的监督机制不同。《仲裁法》根据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撤销,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司法机关以仲裁裁决为切入点对仲裁机构进行监督,通过确认仲裁条款(协议)无效、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三种方式实施。它是审判监督,属于外部监督机制。司法机关不能也不可能影响和监督仲裁决定。对仲裁决定的监督可以是仲裁机构或其日常办事机构的职权,其具体监督人实际上可以是具体案件的仲裁秘书。因此,它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具有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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