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哪些事实可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相关证据的内容。但是,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事实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1.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用文字、符号、图形记录或者表达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子计算机中存储的信息源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侦查人员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研究专门问题后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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