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秘密屡遭泄漏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


核心员工频繁跳槽、企业机密频繁泄露等问题,引起了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副所长李晓芳的关注。昨天,她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尽快调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法》,通过竞业禁止等措施保护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创新积极性。

技术秘密保护存在法律空白。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中国现在对专利、版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但没有统一规范的技术秘密保护法。只有广东、浙江两省有相关规定或地方性法规,深圳、宁波、珠海有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国家只是在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解释中处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解释。

李晓芳指出,目前中国的技术创新较多,本质上属于技术秘密,不适合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后基本都公开了,实际上很难维权,或者维权成本太高。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迅速增加,其中大部分是技术秘密纠纷。在许多情况下,仍然存在法律空白。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李晓芳起草了一份保护技术秘密的法律草案。其核心条款是引入了国外广泛使用的竞业禁止条款。

草案指出,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以与知悉该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约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得在生产相同核心技术产品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从事与原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为保护竞业限制对象的权利,草案规定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期间,权利人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严惩窃取机密的侵权行为

该法律草案还引入了重罚措施,以防止和惩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2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护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同时,侵权人还应赔偿技术秘密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侵权行为未造成技术秘密被充分公开的,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损失赔偿额:1 .技术秘密所有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2)如果侵权行为导致技术秘密被完全公开,则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按技术秘密的总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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