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让仲裁成为打工者维权障碍


“从事劳动维权的农民工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有本事你告我啊。’有些老板还会明确地对客户说:‘我知道我会输,就是要和你斗到底。就算拿回一万,也要花一万三’(据4月26日《中国青年报》)。从这些老板们“理直气壮”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如今的农民工正在奋力用法律手段维权。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限一般为60天,复杂案件可延长至90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这种制度使得农民工在仲裁阶段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 目前仲裁无效的原因在于,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具有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双重身份,其司法独立性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和影响。同时,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上采用完全不同的一套标准,导致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依据,甚至无视部分仲裁结果,另行审理,使得预调、仲裁失去意义。此外,目前劳动仲裁机构拖延受理或驳回仲裁申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上诉权无法实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预仲裁”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尤其是农民工维权的障碍。 事实上,“仲裁前”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救济和程序正义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争议的解决,各方应有权自由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然而,在现行制度下,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强制性,这剥夺了当事人将其争议直接提交法院的权利。 在农民工维权的解决机制中,及时性和便捷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由于‘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周期过长、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让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维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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