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与劳动有关的纠纷不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争议;

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争议;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户与雇工的纠纷。

上述六种纠纷,有的属于政策调整范畴,有的属于技术鉴定范畴,有的属于行政争议范畴,有的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范畴。它们不能像一般的劳动争议一样,通过诉讼前的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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