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请求。然而,许多法官抱怨这一仲裁期限过于笼统,在审判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申请仲裁,导致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此次,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查申请仲裁期限时应注意几个原则: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点,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计算;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确实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