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时能要补偿金吗?


问:我在某集团代表处工作了3年多,代表处无权处理事务。代表处与一家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了雇用中国员工的合同。一年前,代表处注销,与代理公司的合同终止。我被调到了集团的分公司,和分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现在分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可能会被终止。请问专家,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怎么算?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劳动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劳动合同即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刘先生所说的,应该属于期限届满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无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个月日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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