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试用期”该用哪一个好?


关于实习期和试用期,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决定。有的企业只对外地来京大学生规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也被批准统一。而一些实力较强的欧美企业不采用试用期,只采用试用期。还有一些国企两种形式并存。但各企业严格执行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这样有利于员工有序流动,增加企业凝聚力,达到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现在企业留人不仅仅是受北京外地学生违约金多少的控制,还受企业的用人机制来留住优秀人才。如果一刀切的只靠违约金留人的方式,就违背了国家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要把眼光放远一点,用好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留住有用的人才,筛掉不合适的人才。另外,企业要在管理制度上多下功夫,用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把合适的人才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避免人才的浪费。可以解决试用期和试用期的矛盾。 申杰,京华置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顾问3360 多相共存 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即什么是“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招聘应届毕业生后安排试用期。大专和本科的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试用期。入学前从事相关专业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评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试用期满,不符合试用期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六个月至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可以被学校辞退,重新分配。试用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专业适应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也可称为适应期或考察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相互了解和选择,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批复的形式规定,“关于试用期和试用期,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可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试用期制度并没有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并存。因此,一些雇主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试用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试用期,又规定了试用期,把试用期作为试用期的一部分。 由于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试用期确实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相适应。很多业内人士都建议尽快废除缓刑制度。 在取消试用期制度之前,用人单位只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内的待遇和劳动关系仍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和高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雇主规定 与企业应届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试用期”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是否约定。应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方法。就是在接收毕业生前严格考察接收人的综合素质,接收后加强培养和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应届毕业生的流失。对于准备长期培养使用的应届毕业生,企业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但应当对应届毕业生的薪酬制度做出相关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应届毕业生为了达到户籍迁移和暂住地的目的,一开始就已经打算办理相关手续,违约离开。这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对方提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很难执行收取违约金的约定。但目前北京部分政府人事部门不允许对企业接受的外地毕业生规定试用期。对于“试用期”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年满一周岁的,办理毕业手续。我个人的意见是把试用期和试用期当做正式的规定。现在和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还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这个问题就变得相对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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