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因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人或亲属无法请求工伤认定和赔偿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执行的争议。工伤认定经办部门认为,根据该条款,无需进行工伤认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受理。仲裁机构认为: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发生赔偿金额争议,故依据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仲裁机构的观点是正确的。因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人员或者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首先,《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对受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说明《条例》的立法意图已经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纳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但是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赔偿应当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因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是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不经工伤认定直接处理劳动争议。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理工伤案件时,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单位或者职工必须提供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待遇的相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3360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职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所以,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你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仲裁机构就不能决定赔偿对象。联系《条例》的链条及相关配套政策,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非法雇用所造成的伤害的赔偿处理是一个复杂的案件。非法用工企业多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特点是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没有工资单等。而且安全生产隐患多。一旦发生职工伤害案件,他们往往采取逃避法律责任、拒绝调查取证、指使证人作假证、伪证,甚至关闭或停止企业等手段,导致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职能。为此,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的劳动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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