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5人败诉 劳动仲裁应避免误区


日前,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1393件劳动争议投诉中,劳动者败诉2295件,因各种原因被驳回的劳动争议案件3287件。很多劳动者没有履行服务期,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自然败诉。

误区一:超过时间限制

李先生原单位合同终止后,因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他离开了原单位。直到几个月后,他才找到了新的单位。当他办理入职手续时,发现原单位只给他交了不到半年的社保费。他去了仲裁委,要求单位补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认定该员工已离开原单位两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只能驳回这一上诉。

专家解析《劳动法》规定: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要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比如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漏发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解决。一旦超过时限,您将无法支持您的索赔。

误区二:言之无物。

日前,某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社保纠纷案件。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仲裁庭审中,单位表示已按照王女士的实际收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相关凭证。而王女士平时拿到的工资条看完就扔了,无法提供证明其实际工资的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专家分析:广大劳动者平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将自己的相关证据留在单位,如工资条、工资单等。一旦劳动权益受损,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你。

误解:讲错地方

今年4月,张小姐走进劳动仲裁接待室,递交起诉状,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其工资。经审查发现,投诉人张小姐系在校学生。她利用假期在外实习时,单位答应每月支付她实习工资600元。但是实习结束快两个月了,实习单位还是没有发工资。仲裁委的同志告诉她,由于大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她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仲裁委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终,法院依据民事纠纷相关规则处理了张小姐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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