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告,以各种借口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被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确保工人每周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将严格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则属于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然而,在最近的一次检查中,上海劳动监察总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使用三种
借口,作为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挡箭牌”:
一是“生产任务太重”的借口。今年4月,闵行区某科技公司安排1800多名工人加班15万小时,平均加班85小时。该企业辩称,由于订单量大、时间要求紧,它不得不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现有劳动者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那么就应该多招一些劳动者或者减少一些生产任务,而不是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二是为“计件工资制”找借口。服装厂的大多数工人每天早上八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在此期间,他们只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吃饭(包括午餐和晚餐)。企业负责人辩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做一件衣服得到一份报酬。“多劳多得”,而且没有加班。对此,有关部门指出,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计算工资的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还是要遵守法律的。
第三,是“全面计时制”的借口。一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的皮革厂,一年内非法延长近1000名工人的工作时间超过100万小时。企业负责人辩称,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自然要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存在加班问题。对此,有关部门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等方式。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时,劳动者的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不能只给员工安排加班,不给员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