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程序法》的多重期待


对于普通人来说,行政程序可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但近年来媒体上各种各样的“听证会”让人们感受到了行政程序的“魅力”。这种魅力在于程序本身的严格规范性,可以制约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程序导向明显,可以强化公民对行政决定的认同。该程序具有广泛的合意性,可以使行政权力的强制命令以适度的方式得到体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立法中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并不完善。近年来《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已经陆续制定,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也在制定中,但总体上看,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不分,许多程序规范混杂在各种行政法规中,关于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许多行政行为仍然无序可循。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疑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首先,我们期待一个《行政程序法》来建设一个“高效政府”。盖一个公章需要十几个部门。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种现象有所改善,但行政机关的很多环节仍然存在扯皮、拖延等现象。希望行政诉讼法能够真正坚持方便群众、服务人民的原则,以严格的程序和时限为政府的“看得见的手”立规矩,精简不必要的程序,吸收推广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办理、电子办公、一厅服务,为我们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我们期待一个全面约束公权的《行政程序法》。政府权力具有自然扩张的性质,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肆无忌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必须在实质上被赋予强大的权力,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在更大程度上诉诸程序。如果没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很容易通过设置程序壁垒或者拖延执法来摆脱法律的控制和制约,依法行政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基于我国传统行政权力不受约束、权力巨大的现实,面对与行政领域扩大、行政事务增多成正比的行政侵权案件激增,我们需要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制行政权力滥用的行政程序法。 我们期待一个《行政程序法》的“开门行政”。法治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善治的过程是政府还政于民的过程,这有赖于公民的自愿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在追求善治的道路上,我们期待行政程序法能够形成“开门行政”的机制。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信息权、知情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可以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力行使的新途径,增加行政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民在程序载体上的互信与合作,实现公权与私权和谐共存的善治状态。 我们也期待着一个“拾起缺失”的《行政程序法》。目前,由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分散,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各行业、各门类的行政行为都没有法定程序。我们期待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改变一些行政程序混乱、无法可依的现状。 最后,我们期待《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能够成为一个重铸程序理念的法律过程。制定法律的过程是普及法治理念的绝佳机会。中国一直缺乏程序的概念。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正当程序和公正程序的价值认同度都不高。所以,希望《行政程序法》能够采取开门立法的做法,通过广泛的参与和讨论,引起全社会对程序的关注,重塑中国人对程序的尊重、对过程的尊重和对规则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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