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未谈妥能拒绝交接工作吗?


最近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但是和公司签的合同期限还没到期。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没有达到我的预期(根据《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我在我们公司做财务工作一年半了,但是公司给的辞退通知没有提前一个月给。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公司应补偿我三个月工资,但公司口头承诺只给我一个月工资。 鉴于以上情况,我可以不办理交接工作吗?不办理交接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吗? 恳请知情人士回复帮助,谢谢! 追求 回复: 首先我要澄清一下,国内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都有。上海当地规定,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零六个月以上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给予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一个月的普薪。(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请参考《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当然,即使按照国家规定,也要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通用款。不过要不要办理工作交接,要看实际情况。 根据劳动法,公司不能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详细列举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形。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25至27条。超出这些限度的原因不允许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终止,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人愿意仍然在一家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工作,所以和公司协商解雇他们的人更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条件”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即使条件不符合法律,只要有约定,就会尊重约定。提问者描述的情况和这个有些类似。公司只愿意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坚持按照法律规定至少要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包括替代通知)。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可以辞退;如果不同意,公司的解除通知是违反法律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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