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人事仲裁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从今年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各区县今年还将成立区县仲裁委员会。 由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手段存在明显弊端,案件受理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市事业单位职工要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事争议。在我市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拓宽人事争议救济渠道,弥补人事政策法规空白。 我们接触劳动仲裁比人事仲裁多。那么,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呢? 不同的受案范围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就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聘期考核、辞退辞职、安置失业人员等事项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避免随意性。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央及外省市在本市的职工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职工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简单劳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重大、复杂的劳动合同争议,可以移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但劳动争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为《办法》。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员工被辞退、开除、开除、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员工离职、用人单位裁减员工、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纠纷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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