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对促进我国劳动制度改革,规范劳动关系主体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其中一些条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完善劳动立法的关键是劳动立法要科学地反映劳动力市场的规律。因此,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涵盖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正确认识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体系,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劳动法的研究领域也应该拓宽和深化。例如,工会和协会自由、集体谈判、罢工、强迫劳动、就业和职业歧视以及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协
商机制等问题也应进入法律研究领域。因此,笔者认为在后续的《劳动法》的修改中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劳动权保护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原则和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原则。具体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1)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就业。《劳动法》要明确促进就业的目标、手段和措施。就业和社会保障应该是《劳动法》最基本的两大支柱。而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充分强调就业的意义,也没有对“免费就业服务权”和“就业保障权”做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中国传统劳动法要不要向现代劳动法转型?其标志是完善已建立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调整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标准关系作为劳动法的三大部分?突出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劳动法》打破传统立法或政策规定以所有制分类企业?而且一般用“在华企业”?体现了企业改革的成果?但现行立法仍然采用劳动人事双轨制?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该不该合并?建立统一的人事聘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在实践中?这个系统程序太多,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是否应该设立劳动争议法庭?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程序后?案件法定结案时间可以缩短60天?还可以
节省
仲裁费用。此外,“审前裁定”的诉讼成本增加?缩短诉讼时效?容易造成对劳动者的双重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审裁分离”是非常明智的。
(4)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法》我们要面向全体员工,多考虑体制外员工的利益,逐步缩小体制内员工和体制外员工的待遇差距。在我国,对于公务员有一个《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各种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事业单位与职工(事业编制)的劳动关系以国家的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改革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和实施聘任制。现在有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的是半企业半企业化管理,有的是纯企业化管理。许多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实行合同制,有关部门也开始制定聘用合同法规。尽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适用对象、相关政策、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与劳动合同内在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变化单独立法,形成独立的事业单位用人法律体系,还是适时修改《劳动法》,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趋势分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还是按照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确实值得深入研究。另外,《劳动法》中没有纳入农民工权益保护,今天2亿农民工权益保护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未来将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不应是简单的政府部门劳动管理法,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权益保护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