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员:得势更要得分


很多员工不知道。所以采取的措施不是上访就是消极对抗,从而激化了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忽略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起到的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而承担调解工作的工会法律工作者和劳动争议调解员,也处于“一权难求分”的窘境。 员工不懂法,企业权力大于法律。 近年来,劳动争议的热点一般集中在社会福利、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上。这些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上。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员工对一些具体的条款、内容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都不是很清楚,只有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才想到劳动合同。 然而,一些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领导独断专行,或回避或以工会名义为借口,造成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在这场较量中,员工成了受害者。当矛盾激化时,员工没有想到寻求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工会的维护作用被忽视。 企业不理,调解很难到位。 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基层工会调解员的建议和意见有时会被企业领导忽视,使调解努力化为乌有。商业企业改制时拖欠员工工资和养老金长达七八年。员工反应强烈,工会多次深入调解。一开始企业很客气,答应了现金的期限,后来不了了之。当工会再次进行调解时,企业领导拿出了账本,“你看企业还在亏损,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如果调解不成,企业的“理由”会更充分。 尴尬的“二传手”,难以理解的“悲哀” 在进退两难的时候,这种疑难纠纷只能由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虽然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站在职工的角度为职工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但在仲裁庭上也处于两难境地:职工胜诉,企业难以兑现,即使诉至法院,也无法执行。“不能让企业破产。”在很多情况下,基层工会调解员只能在劳动争议的初始阶段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而当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一方坚持调解无效时,基层工会调解员只能作为“第二信使”将案件诉至仲裁部门解决,而不能进行事前解决和纠正。同时,客观上也有很多原因,如调解员自身素质不高、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政策把握不准等。这也使得调解员难以在调解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法制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委托,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和劳动争议的增多,如何将维护的触角伸向企业和职工,了解动态,为职工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自觉按照劳动法办事,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把劳动关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基层工会组织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期待劳动争议调解员“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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