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员工李某因休息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企业行为无过错,决定不支持李的仲裁申请。李不服,考虑到如果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还要交诉讼费。李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的时候,李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资料。李想:既然行政复议不收费,为什么不试一试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点评]要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什么不受理李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的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吗?仲裁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准司法性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其生效裁决的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三方共同处理劳动争议。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但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此外,应当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影响特定人或者特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一定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是仲裁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 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驳回李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是免费的,不妨试一试。即使他们通过复议解决不了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任何损失。在此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你所不服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如果不搞清楚这一点,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以这个案例为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试图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和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保证。如果这一过程持续超过15天,势必影响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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