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试用期内不发放工资,这种行为合法吗?


读者王来信询问:今年一月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工作。按公司要求交纳500元保证金后,王开始上班(无劳动合同)。半年后,王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该公司批准了王的辞职申请,但扣留了王七天的工资,并拒绝退还500元的保证金。理由是333,601,七天是试用期,期间不发工资。2.王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没有退还押金。此外,公司也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要求:公司做什么是对的吗? 答: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1.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王入职前,双方应根据《劳动法》和《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内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企业应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审核,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违反工资支付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劳动部[1996]354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应计入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试用期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王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克扣其工资七天,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3.违反《劳动法》第72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错误的。 4.违反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决定。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该公司在与王某建立劳动合同时收取了押金,后又以王某辞职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王的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王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纠正(一)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根据第6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劳部发[1994]532号,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总额一至五倍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2)为王投保,并为王缴纳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三)将非法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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