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


马被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聘为日语翻译,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马小姐最初被公司安排为一位日本副总经理做翻译。因为她在工作中犯了一些小的翻译错误,这位日本副总经理很不满意。所以,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开始翻译资料。 一个多月后,马小姐因胃溃疡导致胃出血,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马小姐的试用期还有半个月就到期了,于是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失误,又请了一个月病假,试用期即将到期,但马小姐的翻译水平需要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延长马小姐的试用期三个月。 马小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认为,既然公司没有在三个月内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理由延长试用期。 她向公司反映了自己的看法,但公司领导不予理睬,坚持延长她的试用期。 那么,公司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是一种法律行为。 试用期是合同双方互相检验的时期。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与马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她工作中有失误,请了一个月病假,不能在原定试用期内充分考察业务水平为由,作出了延长三个月试用期的决定。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经马小姐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是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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