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符合规定,合情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能否支付保密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停工学习、履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等原因,按照小时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所以保密费不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实需要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独列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 员工泄露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市第15条《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信息等。”因此,不当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员工和个人或者单位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被侵权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被侵权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薪酬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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