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股票回购地点,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将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以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代表其回购公司股票。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直接与某类(如国家股)或某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会面,协商回购股份的方式。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
2、按照融资方式可分为债务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债务回购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回购本公司股票。
现金回购是指公司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企业多余现金的分配,达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回购本公司股票。
3、出售资产回购或交换债券、优先股
根据资产置换的范围,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用持有的债券和优先股置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转股等。
出售资产回购股份,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自己的股份。
使用持有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持有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股票。
债转股是指公司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取公司股票。
4、可转让销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指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股份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该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与所附股票分离,分离后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的出售权,不愿出售股份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此外,由于可转让销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售的股份数量,这种做法还可以防止股东过度收到回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