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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张功平(下)农村商业银行不限制外资进入记者:改革方案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在发达地区领域。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股东数量和出资比例是否有限制?外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是否有限制?张功平: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部分。对于法人股东,我们提倡买入大股,但最高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根据以往的经验,完全由少数股东控制的银行最终会变成为少数股东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在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问题上,我们要求股权不能过度集中,要相对集中,即不要超过10%。当然,这个数字是否合理还可以讨论,但绝对不可能是一两家公司控股。这是金融企业与其他工商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自然人的出资也有一定的限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灵活调控,投资者不宜过小。目前,有的地方不超过0.5%,有的地方1%,有的地方甚至更低。目的是让尽可能多的参与者参与进来。有少量的大股东和更大面积的小股东参与,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对于外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目前暂无准入限制。本地经营的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只要愿意,就可以进入。下一步肯定会有进来的,我们按照国民待遇对待。记者:您刚才提到要增加股东数量。这样会不会导致股东过于分散,股东无法关心信用社的运作,难以有效解决业主缺位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效果?张功平:农村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自然人股东较多。主要原因是它们是在原有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来,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很多。如果现在无故清场,大家就会质疑:我们办的信用社很好,为什么不让我们参加?因此,让更多的自然人参与进来,可以避免新的改革对原有的东西冲击太大。自然,人脸比较大,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色散。但大法人股在金融企业中占有较大份额,是主要方面。对商业银行应发挥一定的管理、参与和监督作用。目前,在江苏设立的3家农村商业银行中,股东的监督作用并不理想。改革前的组织管理者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这与全社会的金融环境和认知水平有很大关系。有些人没有意识到我是大股东,我应该参与管理,我应该对管理的进展发表意见。这是一个过渡时期,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达到所有参与股票的人一下子都参与管理的效果,这是不现实的。我们现在做的主要是为股东参与管理创造条件和机会。农村合作银行适合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记者:农村合作银行是一个大胆的创新。但也有声音认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前途未卜。无论是厘清产权关系、厘清经营责任,还是充实资本、完善监管,都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种担心有必要吗?张公平?农村合作银行是这次改革讨论最多的地方。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股份合作制。概念是一部分是合作制,一部分是股份制。西方就是这样。在德国和法国,一级商业银行与基层信用社之间存在股份合作银行,基层信用社和地方企业参股。为什么要成立农村合作银行?主要是合作制需要向股份制学习一些先进的东西。我们规定,原参股参股的农户,继续保持股东权益,成为现在的“合格股”。他们加入合作银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服务资质。 这群人团结在一起,选举他们的代表参与银行的管理。另一部分为“投资股”,主要参与股利分配和经营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回报。前者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参加本股份合作金融机构;后者根据股权的大小决定在金融机构的决策权和决策权。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谁知道呢?骡子可能也更好。好坏现在还不能下定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看到。按照目前的了解,这种模式在部分地区还是可以满足实际情况的。例如,浙江省提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但实际上该省最符合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按照我们目前的计算,全国商业银行不超过60家,浙江就有32家。当地的意见是:信用社要为地方经济服务,不能到外面跟别人竞争。商业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愿意去哪里就服务哪里。股份合作银行要为地方经济发展尽一份力。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和要求。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合格股东服务,但在管理上吸收了股份制的经验。合作银行必须为当地经济服务,对提供农业贷款有明确规定。省级协会可全面承担行业管理职能。记者:成立省协会的组织形式应该是怎样的?如果是县级协会的股份,那么每个县级协会都是省级协会的股东。人们会担心这样一个省级协会能否承担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张功平:现在看来,省级协会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行业管理形式。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不是我们的创造。很多地方都有这种管理模式,比如德国、法国、加拿大等,比较成熟。全体股东和投资人对上级组织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服务好,就会被认可;如果你的服务不好,你就不会被选中。但通常下面的信用社机构不按章办事,上级会检查、监督。完善西部地区的合作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记者: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注意到,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困难地区的合作机制。具体来说,它是如何工作的?张功平:这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在沿海发达地区,城乡差别已经很小,农业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解决农民基本生活基本没有问题,更多的是发展繁荣。所以,在这些地区,大部分可以去商业银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中心任务是逐步实现小康生活,有时甚至是解决温饱问题。这些地方仍处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阶段,急需金融机构提供适当资金解决简单再生产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来源比较少,当地农民相互之间通过信用社这种方式搞一些资金的融通,是能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发达地方应该有发达的金融机构,不发达的地方应该向实用的金融模式努力。特别是西部地区,由于没有经过大办乡镇企业的阶段,虽然资产规模较小,但质量一般较好,能满足农民的需求。 当然,合作制的中心要求是“一人一票”。由农民投资入股,为农民进行服务,由农民参与管理,这是合作制的根本要求。目前距离这个标准目前还有点远。但维持一个阶段的合作制,还是有助于他们发展的。当然随着整体的经济发展,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这是完全可行的。 信用社改革在整个农村金融改革中先行一步 记者: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但许多人认为,农信社改革应该全盘考虑,比如农发行、邮政储蓄等应该进行配套改革,而不宜单兵深入。银监会在这方面是怎样考虑的? 张功平: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行一步的改革。这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已经迫在眉睫,而且已经议论多年,现在各方面比较成熟。先行一步并不表示整个农村金融改革就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金融改革是个综合性的问题,是个配套性工程,它起码涉及到这些问题:农发行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农业银行这一农村机构最多,面最广的商业银行机构,如何在农村发挥作用;还有农村保险问题,包括生产保险和金融保险问题,目前基本没有,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村金融就不可能做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现在已经提到日程,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正在展开,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委参加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小组正在着手做。在一个整体框架内,哪一块成熟了,就会进行改革,而不会等到大家都成熟了再改。总的来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很大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需要解决金融机构本身的问题,也要解决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单靠金融体制改革不能解决所有的农村问题。 小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50年发展历程 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支农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三农”贷款达到5563.6亿元,占全国金融业支农贷款总额的80.8%,对乡镇企业贷款占到74%。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4个重要阶段: 1、1951-1959 年,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1951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 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2、1959-1979 年,这一阶段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3、1979-1996 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理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走上了“ 官办” 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4、1996年至今,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几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整顿和规范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贷款投向发生了重大调整,农业贷款比重明显提高。二是贷款方式有了改进,农户贷款面明显扩大。三是经营机制有了初步转变,内部管理在加强。但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既是金融监管机构,又是行业管理机构的双重身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样对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所以2000年开始在江苏进行农信社的试点改革,试图为农信社的发展趟出一条新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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