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理拒赔13万,不料却栽在自家人手里


这几天没和大家聊保险产品和保险知识,觉得大家都很无聊。今天我们来讲一个故事。

2016年2月23日,高xx在保险业务员钟xx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终身保障期,基本保额13万元。

2018年3月21日,高xx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瞳孔闭锁,左眼视神经萎缩,右眼无光感,左眼手动视力,符合合同约定的“双眼失明”的定义。

于是向保险公司发出了重疾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拒绝赔偿。

原因有三:

1)高xx于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疾,诊断为“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证明其在本次住院前右眼看不见东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带病投保;

2)高xx发生的重疾不符合“首次发生”的理赔要求。

首次发生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的先兆或异常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有关的症状和体征。

早在2013年xx就出现了“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不符合重疾理赔条件。

3)本案不适用于《保险法》(即“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责任,保险人不得以新的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为前提解除合同,但不属于保险人带病投保时的新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的理由有三条,都是致命的,拒赔有理有据。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为高xx捏一把汗,这是无法补偿的。

结果如何?继续读。

02,转折点

虽然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理由拒赔,但没想到还是被自己家挖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xx于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病,诊断为“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视神经萎缩(右侧)”,而高xx以“青光眼手术后致盲,伤残评定为二级”为由申请赔偿,不属于同一病情。

因此,法院认为,该重疾应视为首次发生,符合保险合同应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拒赔通知,已经有终止原因。但本案开庭前(2019年9月20日)合同并未终止,早已超过30天。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

因此,保险公司已经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人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解除合同,以“不如实告知”直接拒绝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承保人挖了第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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