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了,那么孩子的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面临着诸多风险。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值和风险防范的方式,受到很多家庭的青睐。但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会对寿险功能和价值的实现造成一定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面临着诸多风险。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值和风险防范的方式,受到很多家庭的青睐。但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会对寿险功能和价值的实现造成一定的障碍。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了人身保险,离婚会涉及保险金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那么,夫妻离婚时,孩子的人身保险如何处理?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具体事例

A和B于1999年结婚。2000年,甲方为刚出生的已婚孩子c办理了一份长期寿险,保险金的领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领取教育金,另一种是15岁领取全额教育金。甲方指定丙方为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该保险兼具储蓄功能和意外保障功能,还包含丙方人身意外的保险保障.

2014年,A和B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过两次法院审理,最终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方提出为丙方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它的要求遭到了法院法官的反对。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是两人的婚生子女,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15年11月6日,甲方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等到丙方得知此事时,甲方已将保险公司退保的4万余元现金据为己有。后来15岁的C以侵权为由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保险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认定甲方侵害了被监护人丙方的合法权益,给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丙方.一审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丙方5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涉及保险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C购买人寿保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本案中,甲方为其儿子C购买人寿保险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也将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由于甲方是丙方的法定监护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身故保险金金额不超过监管限额,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是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款寿险兼具储蓄功能和人身意外保障功能。在储蓄功能中,保险受益人为丙方,如果丙方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身故,而甲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视为丙方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根据法官的观点,保险中涉及储蓄功能的部分,可以视为甲对丙的赠与,不应该分割为甲和乙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观点

本案体现了父母婚姻发生变化时,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受益权保护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在实践中留下了法律空白。本案中,C的受益权最终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丧失,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虽然C后来通过侵权诉讼追回了部分财产权益赔偿,但仍值得业内讨论。本质上,这份保险中关于领取教育金的约定,本质上是一个有期限的合同条款。C作为受益人,到了一定年龄有权领取相应的教育基金,这是一种预期收益。但在期限未到时,利息被其父A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合法方式提前处置。

另外,父母在婚内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官的意见否定了这一点。如果分析这种寿险的性质,可以分为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分别来源于保险产品的储蓄性和保障性。法官将该保险中的财产属性视为甲对丙的赠与,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赠与的财产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对C而言只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C能否构成上述意见中“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未成年人”的情形?值得商榷。但是,A缴纳的保费,实际上可以认定为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考虑,法官没有支持A分割保险的请求,但A最终通过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解除合同权达到了分割财产的目的,C只好通过侵权诉讼要求A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保险业的启示

的案例反映了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在保险法中,相对于投保人和受益人而言,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法律地位是决定性的。但是,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涉及多个主体的合同。除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可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如果不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保险的价值和功能可能无法实现。

尤其是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保险金的处置往往更加复杂。除了孩子,配偶之间保险金的处置也面临类似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发生冲突无法达成一致,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退保。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潜在利益,加剧了家庭矛盾和离婚损害的亲子、配偶关系。因此,行业有必要以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为目的,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防止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有利于实现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价值,发挥保险的最大经济效用。

第一,建议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制度设计。

现代保险产品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一款保险产品往往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多方保险需求,涉及多方、多个时间点的权益,如重大疾病保障、意外伤害、养老、投资理财等。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基于婚姻、亲子关系等人身关系而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的一系列保险功能和价值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及时告知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使其了解保险状态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被保险人的变更机制设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他没有要求支付保险费的权利。实践中,从鼓励保险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应当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取得被保险人身份和承担相关权利时,代为履行义务,完善变更被保险人的机制,从而保障保险合同目的的正常实现,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潜在权益。

综上所述,随着产品的多样化,保险早已突破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相对限制,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了潜在的和事实上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与时俱进,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以促进保险价值和功能的进一步实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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