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并将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监会。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法》还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批。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市报告、公司章程、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推荐函、最新的招股说明书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经批准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需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合同,确定具体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书,并将申请文件存放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应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日期和批准文号、股票的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前10名股东名单及持股数量、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持有公司证券的情况,公司最近三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一年度的盈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