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每股收益规定与每股收益标准的差异如下:
一、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每股收益标准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分歧需要通过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来解决。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同。
根据证监会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和完全稀释每股收益,不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并且不需要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按照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标准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但不要求计算和列报完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时,仅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3354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以列表形式提供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截至报告期末的前三年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包括全面稀释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并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报全面稀释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日程。盈利,而不是在损益表前面列出每股收益,并且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则要求公司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