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哪几个方面?


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封闭性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本次转让的出资额。未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其股份。”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当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转让即生效。”这种对转让地点的限制在各国立法中也极为罕见。这可能与管理理论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导思想有关,但机械地套用行政管理模式来限制股权转让,是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得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不平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适应。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内部信息,进行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非董事、监事、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经理。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的批准权限和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及变更企业原合同、章程应当自行核实、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将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但因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注销股份的除外。”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收购股份。公司股票发行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同时,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标的”更准确地应该表述为“质权标的”。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份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应当作为权利质押中的质押标的。公司接受公司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属于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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