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股东身份权利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并制作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人数等。投资证书。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第三人采取行动。因此,股东应注意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重大决策参与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薪酬方案。亏损预案、关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 ETC。

3、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是股东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领取股利。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将分别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是否分配股利的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对股东大会不分配股利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的召开。

4. 知情权

尽管股东已将公司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仍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应限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范围内。 《公司法》的规定如下: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查阅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的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5、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然而,定期股东大会有时并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会、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提案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然而,这并不影响股东在某些情况下退出公司或解散公司的能力。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每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资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经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得以存续。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的召开。此外,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其继续存在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监督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公司法相应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名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并赋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管理权。同时,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权代位起诉。

8. 撤销决议的权利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表决制,小股东往往很难通过投票来反对大股东。而且,在实践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支配地位任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或实质违法的权利。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诉讼权利和代位求偿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不会或不能提起诉讼。例如,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最终受损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一定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如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发生损害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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