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黄金交易规则


期货黄金交易规则:

交易细则要点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一定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1、成交价格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指令进行排序形成的价格。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交易自动撮合。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与前一笔成交价的中间价。

2、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每笔限价委托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每笔交易委托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范围内。

3、交易所实行交易代码备案制度。交易代码是指会员与客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为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和客户交易代码。

四、交易所实时、日、周、月、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结算细则要点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划转会员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付款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业务活动。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资金。会员应在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资金。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存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会员设立子账户,登记并计算每个会员的存取款、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以每日和时间顺序为基础。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个客户设立子账户,登记并计算每个客户的存取款、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以每日和时间顺序为基础。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为保证合约履行而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是合约已占用的保证金。

4、本所实行当日无债结算制度。当日无债结算制度是指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一次性划转应收应付净额,并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结算准备金。

5、每日收市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若未及时补充,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但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实施“强制平仓”。

交割细则要点

实物交割是指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转移合约所含商品的所有权来平仓到期的未平仓头寸的过程。

1、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持仓合约持有人均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行合约。客户的实物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自然人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应为0手。

2、交割流程第一个交割日:卖方交出标准仓单。卖方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第五交割日含)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第三交货日:买家付款并下单。买方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割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付款给卖家。第四、第五交货日:卖方提交发票。

三、交易所实物交割标准仓单流转流程:

(一)卖方客户授权卖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

(三)能源中心向买入会员发放标准仓单;

(四)买入会员向买入客户发放标准仓单;

4、储存及运输

(一)货主交付指定交割库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交割单位和拟交割地点等。委托人的申报应当通过委托会员办理。

(二)在存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能源中心根据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库。货主应当在能源中心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交付至经批准的入库申报单指定的交割库。未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得用于交割。

(三)金锭到达指定交割金库后,指定交割金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定量(质量)检验两部分。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督收;货主未到仓库督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库的检验结果。

(四)金锭入库验收合格后,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制作标准仓单的申请,交易所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出具标准仓单。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进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5)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系统提交提货申请,并选择提货地点。交易所将提货库安排在货主选定的提货地点,并在货主提交交割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交易日之一是发货日期。交割日前某一交易日,能源中心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通知货主交割日期,并将交易日变更为交割通知日。金子。

指定交割库交付货物时,应及时填写《标准仓单交割确认单》(一式两份,货主和指定交割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备查。

5、发货结算、出入库超短差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上的金锭净重与仓单的标准重量(净重)之间的差异超短。如果差值为正,则称为正溢出短路,如果差值为负,则称为负溢出短路。交易所在超额和不足额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金锭出库时的交割通知日)分别对超额和不足额进行结算。仓库)。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和超额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二)黄金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近5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之间的交割货款按照仓单的标准重量(净重)结算。交易所仅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货款必须通过买方会员转账,卖方货款必须通过卖方会员转账。

交货发票:交货时统一开具普通发票。

交割发票流转: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交易所向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买方提供《黄金专用结算发票》(结算页),并向卖方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专用结算发票》(结算页),《黄金专用结算发票》存根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之间的发票、单据必须通过会员单位传递。

(三)黄金仓储超额结算及发票流程

仓储多缺结算:黄金仓储多缺按照该多缺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超额、不足额相关票据:超额、不足额为正数,存金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于负的超额和不足额,交易所将向储金人开具负的超额和不足额《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页)和《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存根页和结算页由交易所保留。

超空结算赔付计算公式:超空结算赔付=超空超空超空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四)黄金出境超额结算及发票流程

未交割标准仓单溢缺结算:会员或客户(发货人)取出未交割标准仓单时,溢缺部分按结算日前一交易日进行结算。以上市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若出现正溢、不足情况,交易所将向提货方开具《黄金专用结算发票》(发票联),《黄金专用结算发票》存根及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不足的,提货方应向能源中心开具普通发票。

交割标准仓单溢缺结算:会员或客户提取交割标准仓单时,溢缺按照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的最近月份计算。黄金期货合约结算价结算,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和《超短短结算单》支付实际交割货款由买家会员或客户。 (包括货款和补短款)及交割数量,由交易所代为向买家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由交易保留。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空结算赔付计算公式:超空结算赔付=超空超空超空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5)买家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补缺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照最后确定的原则确定。 -进先出。

风险管理制度要点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数量的不同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交易期间,当某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总持仓量时,交易保证金收费标准暂不调整。当日结算时,若某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总持仓量,交易所将收取与该合约总持仓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自合约新上市并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照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交易保证金。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当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在前一交易日执行新标准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进行结算。它将在市场开盘前添加。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使用标准仓单作为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标明数量相同持仓的履约保证,该持仓不再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持仓限制系统

持仓限额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高限额。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不同时期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有多个交易代码的,每个交易代码的所有持仓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一名客户的持仓限额金额。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各会员及各客户在该会员黄金期货合约中的持仓量调整为3手的整数倍。进入交割月份后,会员及客户持有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量应为3手的整数倍,新开仓和平仓也应为3手的整数倍;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应为0手。

限价制度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设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黄金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本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规定的两个以上涨跌幅限制同时适用的,按照规定的涨跌幅限制中的最高值确定涨跌幅限制。

当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10%时;或连续四个交易日上涨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14%,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采取单边或双边、相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增加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现、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新开仓、调整涨跌幅限制、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幅限制幅度不得超过20%。

当黄金合约出现同一方向连续涨(跌)跌停板且一侧无连续报价时,交易所将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大帐户报告系统

当会员、客户某一品种合约的投机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的80%(含数量)以上时,会员、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制定和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是指会员、客户违反规定时,交易所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的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施强制平仓:

(一)会员结算备付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过其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持仓未调整至相应整数倍的;

(四)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

(五)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强制平仓的头寸。

风险预警系统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警示、化解风险。

套期保值细则要点

1、黄金套期保值持仓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20日前提交,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性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2、获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批准的交易持仓和额度进行建仓。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建仓,则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3、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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