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抖音领春晚微信红包,还是在微信群里争抢好友红包,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谢君泽看来,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是赠与。
“这种礼物可以被认为是有条件的礼物,因为参与者都在争夺它。即进入前几名视为符合赠送条件,赠送内容为红包金额内不确定金额的资金,具体金额随机比例生成。”谢君泽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道。
记者注意到,在微信用户之间派发和争夺红包的过程中,涉及用户、微信运营公司、财付通公司、用户储蓄卡发卡方四个民事主体。
对此,北京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认为,微信红包发放的背后,是微信用户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财付通向特定的人或拼红包的人支付钱款(红包金额在红包总数和红包发放者确定的固定总额中随机分配)。
“到期后没拿到红包,就退回给发红包人的银行账户;红包由财付通支付到抢到红包的微信用户的银行账户。收款的名称可能是劳务费或其他默认选项。张行指出,财付通长期留在红包提现前后的红包,实际上属于客户备付金,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这笔钱的利息归属值得关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评“红包大战”后遗症及对策建议》报告指出,未领取的红包和未提现的红包产生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巨额收益不明;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在收发红包时,自动开通支付账户的过程中没有约定,也没有实名。
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客户损失等。支付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其自有资金账户分开管理。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准备金的利息归属。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是通过约定取得,而不是按照交易习惯通过约定或者不明约定取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用户的合同中可能已经有了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的格式条款。”张行说,如果用户不知道这种格式条款的存在,那么协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就值得怀疑。
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的身份,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并通过合理的手段核查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北领英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宇认为,目前所有关于支付机构的监管规定都不允许非实名支付,而微信红包实名登记制度缺位,微信支付没有申请支付牌照,用户的支付安全被削弱。腾讯在开通微信支付时应向用户公开用户协议,让用户了解风险责任和纠纷处理标准。
“另外,用户发红包体验的时候,储蓄卡里的资金是移到微信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户里的。抢到红包后的钱还是留在财付通平台上,只是资金的账户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实质性的资金转移。但接收资金账户一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是不可避免的。”万宇补充道。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因中奖、中奖、彩票中奖以及其他偶然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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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认为,作为一种集社交支付、娱乐、营销、传播于一体的新型商业模式,微信红包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微信搭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大量资金,具有商业银行的储蓄性质,但不受相关法律监管。因此,国家应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条款,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网上支付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