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城市】辽宁丹东组织开展城区治理非法遛狗专项行动


4月6日起,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城区内非法遛狗专项行动,有效提高了广大养狗人依法养狗的意识,规范养狗行为。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文明形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每天派专人深入市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通报遛狗不拴绳、遛狗等突出问题。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遛狗。共发现并通报问题116个。

市区各派出所民警对河道一线、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广场、农贸市场、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和场所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查处遛狗违法行为540起。养犬户发出整改通知566份,组织养犬户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1226份,办理年度养犬证117张,新发养犬证170张,整改成效显着。

警方警报

请广大养犬人自觉遵守以下规定,文明规范养犬: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2、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养犬证或年检登记,接受文明养犬教育,并签署《文明养犬承诺书》。

3、不饲养大型犬、壮犬,不从事养犬活动,定期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4、带犬只外出时,应佩戴狗牌、牵引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或陪同,并携带《犬只登记证》。立即清除户外狗狗排泄的粪便。

5、不要在公共场所遛狗曙光二路至五道河大桥沿江景观路坝门、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狗。市区内,上午8:00至下午6:00期间不宜遛狗。

6、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带犬外出时应避免。不应驱赶或允许他们恐吓或伤害他人,也不应虐待或遗弃他们。

7、如果带狗狗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应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开他人。采取戴口套或抱入狗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8. 宠物狗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阻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出借、涂改、伪造、倒卖《养犬登记证》。

9、主动制止犬只吠叫,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当狗伤人时,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10、履行养犬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对违法违规遛狗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自觉主动接受处罚和教育。

来源/丹东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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