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小区遛狗不拴绳致狗骨折!宠物狗“闹事”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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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和家庭数量显着增加。每当市民去社区休闲玩耍时,经常会遇到遛狗的人,但狗并没有拴着。它们要么扑向路人,要么对路人狂吠,要么互相追逐、奔跑……广东伟杰律师事务所李超跃律师探讨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并提醒大家广大市民无论是喜欢养狗还是外出散步,都要采取预防措施。

近日,增城街道的李先生吃完饭后在小区散步。突然,一只没有拴绳的大型宠物狗向李先生奔来。由于当时时间已晚,李先生发现后未能及时躲闪,被宠物狗绊倒在地,造成右手严重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

随后,李先生拨打小区物业监控后找到了宠物狗的主人,并要求狗主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等费用。但狗主人表示,李先生没有及时躲闪,他也有部分责任。他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由此产生了纠纷。

律师解读

对此,李超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而《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拴住犬只,牵引犬只”。

上述案例中,狗主人在遛狗时没有使用牵引绳牵狗,导致狗在小区公共区域失控奔跑,造成李先生受伤。因此,狗的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李超跃律师还提醒,自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广州市饲养的犬只的种类、数量、活动区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2019年10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表明,广州市政府对规范养犬的规定日趋严格。

因此,李超跃律师建议各位爱狗人士、养狗人士在养狗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同时不饲养法律明令禁止的猛犬等危险动物。

一旦发生狗受伤的情况,受害人需要及时保留证据。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并报警。受害者可以用手机拍摄宠物、宠物主人、自身受伤情况、现场环境等照片,并保留医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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