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企业能否对员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因辞退、开除或开除员工的决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企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改变辞退、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或者再次对职工进行处理?这是雇主非常关心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对这个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辞退、开除或开除职工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改变辞退、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或者重新处理职工,职工一方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当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按撤诉处理。 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在仲裁庭的调解或裁决中提出与原决定不同的新的处理意见,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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