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了,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问:今年3月,我与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随后公司又与我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有一个条件,就是再次与我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记得第一次和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好了。这次可以吗? a: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只是指用人单位在与第一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同意。原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约定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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