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阵痛


这些天,在我们国家的南方发生了一些令人遗憾的事情。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深圳部分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开始辞退员工,内部架构重新洗牌。此前,西门子、联想、百度等知名公司裁员;LG电子(中国)在全国各地的总部和分公司大量裁员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裁员幅度达到20%。还有沃尔玛火灾事件,龙华清湖小学一名代课10年的老师吐血.一系列辞职高潮让人心寒,这是一部新法实施前的阵痛!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这种痛苦的起因是《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法在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支付劳动报酬、处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劳动合同等方面设置了诸多限制,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设定了更严格的法律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企业视为“紧箍咒”。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对老员工进行突击裁员,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义务。

将“规避法律”作为用人单位的“理性”的“人力资源退出行为”,既是新法遇到的尴尬,也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因此,有关专家担心,从工人切身利益出发制定的法律,经过这样的演绎,可能会出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情况。它让辛辛苦苦干了十年八年的员工因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丢掉工作和饭碗,这其实是对新法的误读和曲解。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实施前对劳动事实的约束力,很好地解决了法律衔接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不仅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不应被辞退,在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不是用人单位理解的“从明年开始”。这里的“明年开始”并不意味着否定“过去”。无论如何,谁也不能“抹去”以前的劳动关系,新法只是“强化”了以前的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赶在新法实施前清理辞退员工是不合理的,也是反对《劳动合同法》的。

企业虽然需要讲利润,但不能讲利润忘义。遇到问题,首先要在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坚守企业家道德。关爱员工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对企业发展的责任。以“减员增效”、“节约成本”为借口,抛弃社会责任,把企业中的劳动力抛向市场,将会产生非理性的可怕后果。现在,以尊重员工权利为重要内容的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越来越得到世界范围内的认可,这是必然的。看来在劳资博弈和新旧法律衔接的关键时刻,劳动者很难单枪匹马与之抗衡。工会要用法律手段为职工发声,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方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执法单位和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现象,正视问题,积极应对,迅速作出司法解释,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他们绝不能束手无策,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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