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掌握与竞业禁止条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规则是非常有意义的。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依法要求或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者任职,也不得与原单位本身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商业秘密的定义。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确实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能受到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的前提,竞业禁止条款无疑会成为霸王条款。
其次,职业选择和时间范围有限。竞业禁止制度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是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为代价的。所以,一个完善的竞业禁止制度应该尽量减少这种限制对劳动者的损害。限制劳动者就业的范围,应当只限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业要求员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员工上年度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条例还强调,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就上述几点达成共识后,劳资双方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同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