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调整清偿顺序:职工工资首先陪偿


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有望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作出的重大修改。根据以前的规定,破产企业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这是自今年6月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 资不抵债和资不抵债都是破产的必要条件。 如何界定破产原因,一直存在争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的原因,停止支付是推定,这一直是学者们的主流观点。在第一次审查中,有人建议改变破产原因的定义,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视为破产原因。针对这一观点,也有专家指出,如果仅仅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原因,可能会增加大量破产企业,特别是一些因暂时的现金流困难而停止支付的企业将被宣告破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将企业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清理债务。”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等事务的一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破产程序是在法院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处理破产事务,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同时,为保证法院任命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制定相关办法。 因此,草案修改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合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称职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聘,另行指定。" 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的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关注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根据原草案,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NPC法律委员会在修改草案时认为,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首先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草案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了修改,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未按清偿顺序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专家认为,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更加人性化,制度设计更加合理。 草案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 国外有破产重整制度,如美国的安然破产、联邦航空公司破产等。 我国一直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这次破产法草案引入了这一重要制度。破产重整是指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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