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被确诊为急性肝炎,需要住院治疗。由于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要到期了,单位劳动部门负责人说住院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我要按时回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是一个月后,我还没有完全康复,医生说我至少要住院半个月。此时,单位派人到医院催我回去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表示劳动合同期满起的医疗费用,单位不予报销。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读者:蒋)
江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前,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因此,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且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届满。所以单位催你回去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到期后不报销医药费是不对的。单位给你发工资,报销医药费,直到医疗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