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员工企业两相利


《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终于出台。广大工人期待这部法律已经很久了。加班费用必须支付,企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务输出人员也应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有望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剑”。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一些企业担心人力成本增加,产品竞争力减弱。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打击,失去原有的“低成本”优势。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太高太理想化,中国劳动力严重过剩,就业才是最重要的。增加用人成本可能会减少就业,但不利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吗?应该说,真正执行这个法律,必然会在短时间内增加人力成本。然而,这种增长极其有限。由于《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不会对企业用工产生明显影响。

如果换个角度来看,成本的增加会成为企业的机会。劳动力过于廉价,往往使得企业忽视技术研发的投入和员工的培训。长此以往,劳动者素质得不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低水平徘徊,对企业竞争力产生深远影响。如果企业发现竞争不能仅仅依靠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他们可能会尽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认为只有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才会吸引外资的想法也是极其片面的。虽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会吸引外资,但这种吸引往往是单一的,不可靠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的增加是必然趋势。用单纯的低成本作为吸引投资的法宝,可能会导致恶性竞争。当其他地方有更廉价的劳动力时,外资会毫不犹豫地转移,当地经济可能会陷入更大的困境。所以《劳动合同法》肯定会给那些依靠低成本劳动力实现快速发展的地方带来压力,但也会促使他们转变增长方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多方面培养竞争优势。

劳动力的供给超过了我国的现实,一般来说会持续很长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追求就业数量就不应该考虑就业质量。促进就业就是希望普通人能因为获得工作机会而真正改善生活。不能单纯追求低失业率而忽视就业的基本质量,也不能只盯着就业的增加而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事实上,持续数年的东南沿海“民工荒”是劳动者对用工质量不满的表现,对陶醉于多年劳动力低成本优势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敲响了警钟。

可以说,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为其转变增长方式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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