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 (三)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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