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产前假如何休?


徐小姐今年9月得知自己怀孕了。那时候她的工作比较轻松,也不在乎。但进入11月后,她的工作量突然增加,徐小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向单位请了假。因为徐小姐11月后怀孕4个月,所以向单位请产假。但单位人事表示,怀孕4个月的员工不能休产假,也不能休产前假。徐小姐表示无法理解,于是咨询了劳动法院。

律师回复:

单位的说法是对的。怀孕女工有权享受有条件的产前假和产假,而不是一怀孕就享受。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只要正常分娩(包括早、晚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90天产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至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变,享受报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不低于原工资收入总额。上海实行生育保险后,这部分工资直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是有上限的。一旦女职工实际工资标准超过这个上限,生育保险只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考虑到一些女职工实际身体状况的差异,法律还规定了产前休假。即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本人可以申请,单位批准后,可以给她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休假期间,职工待遇标准为产假工资的80%。因为产前休假需要员工自愿申请和批准,如果女员工不申请或单位因实际情况不批准产前休假,女员工不能享受产前休假,但仍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休息,以保证女员工孕期必要的休息。

网友徐小姐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怀孕才4个月,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目前她只能请病假或者事假。当然工资是按照病假和事假的标准发的。值得注意的是,徐小姐身体不适是因为工作负担过重。其实她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她的工作量。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从事频繁的弯腰、爬、蹲、抬、扛等动作。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或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应临时调至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许灿小姐首先要求单位减轻工作强度。如果她仍然负担不起,许灿小姐申请病假或事假,但她必须得到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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