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就不能解约吗?


读者徐小姐咨询:

徐小姐说,她最近工作期间和一个客户发生了争执,双方的矛盾因为冲动而激化。第二天公司提出辞退徐小姐,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徐小姐对此表示认可,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准备办理交接。但是前两天,徐小姐的一个朋友告诉她,徐小姐现在已经怀孕四个月了。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与怀孕的徐小姐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徐小姐向劳动法法院求证,法律是否规定员工怀孕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虽然劳动法确实对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保护,但徐小姐朋友的说法不够准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单位的解雇权主要体现在员工无过错和员工有过错两种方式。

一是基于劳动者非主观原因的无过错解除,如劳动者健康原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贴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这篇文章被称为“经济性裁员”。

二是基于劳动者主观原因的过错救济,如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等。表现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上两种撤销权,法律给予的限制是完全不同的。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因过错解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形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至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过失解除(第33条),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前述条款的限制。因此,单位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徐小姐的劳动合同,完全不受女职工是否怀孕的限制,单位仍有权行使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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