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扩大了。
同工同酬现象受到关注。
就业关系到民生和社会和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多数委员认为,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制定就业促进法。经过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趋于成熟,建议付诸表决。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增加草案可操作性、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就业歧视、更加注重就业公平、保护就业者权益等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民工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明路委员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充分”。
"现在的一个大问题是我们不能同工同酬。"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句话:“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享有与城市工人平等的权利,同工同酬。”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成建议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款,“禁止在劳动就业领域设置歧视性限制。”同时,他建议补充说,“对就业女性,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生育为由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常委委员张美兰援引某门户网站此前的调查称,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32.75%的网民表示自己曾遭遇性别歧视。今年年初,西南政法大学对500名学生的调查也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60%的男生也承认有这种歧视。"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加,女性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张美兰委员说。
在小组审议中,委员李鸣宇认为,任何因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提出与求职者完成工作的能力和要求无关的附加条件而阻碍求职者就业的行为,都应界定为就业歧视。王祖训、王等委员建议将身体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也纳入就业歧视范畴,予以禁止。
此次审议的三审稿专门增加了“公平就业”一章,对性别歧视、传染病歧视、残疾歧视等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包括魏家能在内的多位委员指出,法律还必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歧视应该怎么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否则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行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是必要的,但对于就业歧视,目前草案主要是让求职者投诉后才能处理,并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防止歧视的主动监管职责。”倪锋委员指出,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行政部门不应被动等待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平等就业和防止歧视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在未来的几年里,越来越多的人